最近,为了再次仔细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思想转变历程,我阅读了马克思早年的政论著作《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并且从马恩全集中查询了马克思的出身,浏览了他的大学毕业证书,大学毕业证书和大学博士学位证书。之后调查了一下另一部政论著作《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的历史背景。之后还看了恩格斯早年的政论著作,之前跟大家讲过的《乌培河谷来信》,然后浏览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序言、导言。
我发现,马克思的阶级出身其实也比较高贵,他的父亲亨利希-马克思是特里尔市议会的法律顾问。马克思早年就读于波恩大学的法学系,后来又转学去柏林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之后又获得耶拿大学的哲学博士学位。在马克思的波恩大学毕业证明和柏林大学毕业证明上,所有科目的教师写的评语都说马克思勤勉或极其勤勉。耶拿大学的副校长还亲自给马克思写了哲学博士学位证书,称马克思是特里尔的学识渊博的天才的学者。
实际上马克思在大学里获得的一切成就都是他通过自己的实践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到的,而不是从他的那些大学教师里那里学到的。马克思在大学里就已经逐渐转变成了唯物主义者,并且掌握了辩证法。马克思最初发表的那篇政论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就非常的有力,逻辑十分严密,充满了辩证法思想,并且初步体现了它的阶级分析方法,而且直言不讳,敢于批判剥削阶级。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部著作体现了马克思从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转变的过程。
马克思在这篇文章里,畅快淋漓的批判了林木所有者,这些地主阶级为了自己的私利歪曲成文法,强加给那些贫苦农民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严厉惩罚。马克思用光辉的辩证法思想证明了,刑罚必须和过错相当,否则法律本身就会陷于无用。马克思还说明了,对于造成形式上的平等的成文法而言,贵族的习惯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导致贫苦人民犯法的是社会制度。从这一篇文章中,我们既可以看到马克思向共产主义者转变的正在向人民立场接近的一个光辉的革命民族主义者的形象又可以学到辩证法,并且还可以看到他正在日渐清晰表现出来的阶级分析方法。这篇文章对我们最大的现实意义就是可以搞清楚革命民主主义者到底如何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转变的过程是怎么样的?我将在这里,把这篇文章的节选部分配合我的分析和简评,作为一个新帖发布,以供大家学习。这篇简析,不出意外,将在最近几天内完成。
首先,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注释,介绍一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马克思早期的重要政论文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针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几篇论文中的第三篇。
19世纪40年代在普鲁士,小农、短工及城市居民由于贫困和破产而不断去采集和砍伐林木,按传统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普鲁士政府便想制定新的法律,采取严厉措施,以惩治这种被林木所有者看作是“盗窃”的行为。莱茵省议会在1841年6月15日至17日曾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了辩论。各阶层代表在辩论中发表的修改意见,均倾向于加重处罚,以给林木所有者更多的好处。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对历史上和普鲁士国家的法律问题以及现存的半封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抨击了封建等级的代表所持的观点,第一次公开地站在贫苦群众一边维护他们的物质利益。这篇论文的写作,第一次推动马克思去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这篇文章开始写作的时间不能确定,但不会晚于10月初,10月24日大概基本写成,但不排斥在文章开始见报后仍在写后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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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我就想到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其实最让我感到惊叹的是伊比鸠鲁的作品绝大多是都失传了,只留下几篇信件的残片,但是马克思就是依靠这几篇材料和广泛阅读大量历史上的作品对于伊比鸠鲁的作品和思想的描述(甚至包括反动唯心主义哲学家对于伊比鸠鲁的攻击)写成了这篇论文,这其中付出的努力简直让人难以想象了。也是有着这种努力学习,严谨治学的精神,马克思才能拥有这么多渊博的学识,创立马克思主义理论。这种精神确实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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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yc
3
马克思还说明了,对于造成形式上的平等的成文法而言,贵族的习惯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这句话怎么理解
原文里有提到:
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它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这些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这也就证明,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因此,决不能违反法律而要求这些习惯法,相反,应该把它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甚至对利用这些习惯法的行为还应根据情况给以惩罚。要知道,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的特殊家风而被宽恕一样。如果一个人故意犯法,那么就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良习惯。在实施普通法律的时候,合理的习惯法不过是制定法所认可的习惯,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守法者来说,法已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法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所以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法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
封建贵族的习惯,实际上就是利用超经济强制盘剥人民、压迫人民,他们的这种习惯就是封建社会阶级关系的反映。而这些超经济强制是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从其本身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为了最大程度实现资产阶级的统治,就是要实行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而封建贵族却是用政治特权来压迫别人,所以这个是违反法律(实际上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所以说“贵族的习惯法就是习惯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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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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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烽火下面发的马克思的原文和解析,还有我们的现实,其实比较好理解。就拿讨薪来说,每次我们去讨薪的时候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就是资本家不会当场结清工资,如果不是把警察叫来,让群众都聚集起来施加压力,他们是不会松口的。每当我们说“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应该立即结清工资”时,资本家就会说“现在结不了,公司规定每个月x号发工资,需要走流程”,我们说的是成文法,而资本家说的是习惯法,后者就是一种违法的特权,而这种特权在中修实际上是受到暴力机关的庇护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接下来就会说,“是法律大还是公司的规矩大”,资本家在这时候要么重复说“这是公司的规矩”,要么把话题扯到其他方面,要么直接说“你可以走劳动仲裁”,用漫长的冗杂的行政程序拖死劳动者,这样就产生了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冲突。而之所以现在还会产生这种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冲突,正是因为工人阶级的斗争,杀死资本家、焚烧工厂和罢工等等,迫使资产阶级承认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习惯是合理的习惯,在形式上加以承认,编入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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